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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4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石海洲与李志成、徐红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海洲,李志成,徐红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4211号原告:石海洲,男,196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万杰,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志成,男,50岁左右,汉族,住林州市。被告:徐红芳,男,1972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原告石海洲与被告李志成、徐红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石海洲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志成、徐红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石海洲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海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石海洲负担。审判员 钟 星二〇-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雪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