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3民初1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孙志强与齐云云、齐永录、齐玺鹏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志强,齐云云,齐永录,齐玺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1054号原告:孙志强,男,1971年6月21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委托代理人:赵世成,系辽宁生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云云,女,198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被告:齐永录,男,196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被告:齐玺鹏,男,199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福花,女,196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三十里堡街道。原告孙志强诉被告齐云云、齐永录、齐玺鹏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孙志强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表示:三被告已主动赔偿了原告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合计2万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志强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孙志强负担。审判长 于全胜审判员 秦绪义审判员 徐小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岩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