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执56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广州市大强贸易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百安饲料有限公司、何文景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大强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百安饲料有限公司,何文景,区小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56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大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西623号829房。法定代表人:方镜洪。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百安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百丈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何文景。被执行人:何文景,男,196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码440623196410273674。被执行人:区小清,女,196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广州市大强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百安饲料有限公司、何文景、区小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9086号民事判决书及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6民终3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百安饲料有限公司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大强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03048元及利息,被告何文景、区小清应对上述判项涉及的货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7815.63元。因义务人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百安饲料有限公司、何文景、区小清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广州市大强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区小清、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百安饲料有限公司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被执行人何文景有粤X×××××、XG9303号汽车二辆,该车辆档案本院已在车辆管理部门予以查封,因上述车辆去向不明,本院暂无法扣押处理;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区小清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产登记,被执行人何文景有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勒流社区聚福东路13号的房产一间,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百安饲料有限公司有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勒流社区百丈工业大道19号(产权证号:3585699、5741640)及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勒流社区百丈工业二路1号(产权证号:35××00)的房产,上述房产本院(2016)粤0606执12933号案正在评估、拍卖中,本案待该案处理完毕后依法进行分配;本院在(2016)粤0606执5403号案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百安饲料有限公司所有的生产设备一批,并委托广东信德资产评估与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评估价为380600元;并于2016年11月4日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变卖)平台举行公开拍卖,以576600元拍卖成交,上述所得执行款576600元,已清偿被执行人拖欠的部份工人工资。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510863.63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除上述已处理及正在处理的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562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 湘执行员 麦 栋执行员 洪业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涂素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