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8民初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原告严登慧与被告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社塘坪村二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登慧,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社塘坪村二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228民初522号原告:严登慧,女,197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安发,芷江侗族自治县恒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社塘坪村二组。负责人:黄金生,该组组长。原告严登慧与被告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社塘坪村二组(以下简称社塘坪村二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登慧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安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社塘坪村二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严登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社塘坪村二组给严登慧分配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收益款26331.5元。事实和理由:1995年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制第二轮责任田大调整时,严登慧在社塘坪村二组分配得了责任田,1997年购买了非农业户口(俗称蓝印本本),但一直没有正式职业和工作。1998年严登慧出嫁后,户口也一直没有迁移过。2002年6月14日社塘坪村二组在未通知严登慧的情况下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决定从2002年6月后招工、招干、外嫁女不能参加本组利益分配,致使严登慧2002年6月后未能从社塘坪村二组分得土地征收补偿款,其中2011年4月14日至2016年12月26日社塘坪二组分七次人均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26331.5元。为取得该26331.5元收益,严登慧多次找村、组干部反映情况,至今未能得到解决,故提起诉讼。社塘坪村二组未作答辩。严登慧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严登慧的户口登记卡、结婚证、长沙县北山镇新中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芷江镇黄甲街居委会出具的证明、芷江镇社塘坪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耕地承包合同、芷江镇司法所工作人员江贤松及住村干部刘国栋对社塘坪村二组出纳冯嗣均所作的询问笔录、关于外嫁女和已被招干招工人员不再参加集体征地补偿费分配的说明、社塘坪二组历次分配补偿款详单等证据。经本院审查认为:以上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要求,且能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锁链,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严登慧出生在社塘村二组,户籍登记在社塘坪村二组,系该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995年就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了承包耕地,2002年5月4日严登慧之父严家贵与社塘坪村二组重新签订耕地承包合同时,包括严登慧在内的承包人口为5人,承包耕地为2.80亩,耕地承包期限从1995年到2025年12月31日止。后因城镇建设需要,社塘坪村二组的集体土地陆续被征用,得到了相应土地征收补偿费,并在本组进行了分配。自2002年起社塘坪村二组以严登慧为外嫁女为由,不再将严登慧纳入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人员名单中,致使严登慧2002年6月后未能从社塘坪村二组分得土地征收补偿款。其中,2011年4月14日至2016年12月26日社塘坪二组分七次人均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共计26331.5元。另查明,1997年严登慧交纳城镇增容费到城镇落户,未招工招干,结婚后,户籍未迁移过,亦未在夫家所在地取得承包地。本院认为,严登慧出生、成长、居住均在社塘坪村二组,作为该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取得承包耕地,其以交纳城镇增容费的方式到城镇落户,根据湖南省怀化地区行政公署《怀化地区完善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实施办法》[怀署发(1995)15号]第十九条的规定,本人交纳城镇增容费,到城镇落户,未招工招干的人员和子女,可在原迁出地承包耕地。且根据该规定,2002年重新签订耕地承包合同时,严登慧仍享有承包耕地,现尚在耕地承包期限内。严登慧结婚出嫁,户籍一直未迁移,亦未在夫家所在地取得���包地,其在社塘坪村二组享有的耕地承包权益并未因其结婚出嫁而丧失,社塘坪村二组的集体土地被征用后,获得的土地征收补偿款应属集体收益,严登慧享有和该组其他村民同样的获得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的权利。严登慧仅要求分配2011年以来的土地征收补偿款,是对其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2011年4月14日至2016年12月26日社塘坪二组分七次人均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共计26331.5元,严登慧未能分得,故严登慧要求社塘坪村二组分配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收益款(即土地征收补偿款)26331.5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社塘坪村二组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限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社塘坪村二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严登慧土地征收补偿款26331.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8元,减半收取计229元,由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社塘坪村二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一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