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1执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嘉兴西猛人造毛皮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嘉兴西猛人造毛皮服装有限公司,嘉兴市海禾时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1执69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嘉兴西猛人造毛皮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惠民街道鑫达路3号2幢。被执行人嘉兴市海禾时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新城街道东升西路1357号东边四楼西侧。申请执行人嘉兴西猛人造毛皮服装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6)浙0421民初45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嘉兴市海禾时装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49943.80元、利息1800元、诉讼费297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嘉兴市海禾时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嘉兴市海禾时装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担保人赵海波提出分期付款方案。申请执行人知悉上述情况后,至今无被执行人嘉兴市海禾时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的线索提供,并表示同意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作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7)浙0421执699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嘉兴西猛人造毛皮服装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嘉兴市海禾时装有限责任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二、本裁定作出后,被执行人嘉兴市海禾时装有限责任公司继续负有向申请执行人嘉兴西猛人造毛皮服装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如被执行人嘉兴市海禾时装有限责任公司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嘉兴西猛人造毛皮服装有限公司履行清偿义务的,应及时将付款凭证提交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建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