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4执14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仓山支行、念家龙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仓山支行,念家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4执14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仓山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854392220Q),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江城锦绣商务住宅ABCD号楼裙楼部分1层03复式商场店面。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少奇,福建衡兴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念家龙,男,198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三叉街支行与念家龙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104民初163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念家龙在限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仓山支行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念家龙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60683.1元及利息、滞纳金;2.对念家龙名下的闽A×××××丰田牌汽车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念家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本院依职权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念家龙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信息,除念家龙名下的闽A×××××丰田牌汽车外,未发现其名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依法在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封了念家龙名下的闽A×××××丰田牌汽车。2017年6月12日,念家龙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仓山支行达成分期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并约定念家龙于2017年12月31日前还清信用卡全部债务。本院认为,念家龙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仓山支行达成分期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由于约定的还款期限跨度较长,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仓山支行亦同意先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104民初163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檀章陈执行员 程 志执行员 曹 蒸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楚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