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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6民初1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崔振刚与河南六建火电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振刚,河南六建火电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6民初1317号原告:崔振刚,男,196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宪彬,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六建火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东明路187号。法定代表人:王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伦广,该公司员工。原告崔振刚诉被告河南六建火电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崔振刚诉称,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88581.21元。事实与理由:2007年4月23日,原告受被告河南六建火电工程有限公司上街项目部负责人介同杰指派到该公司在中铝国际工程公司承包的中铝河南分公司自备电厂1#、2#、3#、4#站桥负责从事抹灰工作。2007年5月3日下午原告在该工地不慎掉入窨井当中,原告被救出后送往郑州市上街区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1、颈髓损伤;2、左眼外眦挫裂伤。原告在该院住院21天,期间在该院实施了颈前路C3-4、C4-5、C5-6椎间盘摘除,颈4、颈5椎体次全切除,植骨纳板内固定术手术。病情好转后出院,出院医嘱为:1、继续应用营养神经药物六周;2、需陪护两人;3、休息三个月;4;每周来院复诊一处。2007年9月11日至2007年9月15日,原告曾经去北京做过一次检查。事故发生后,被告对原告不管不问,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07年12月26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09年12月28日被认定为工伤,2010年4月经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八级伤残,停工留薪期为自受伤之日起12个月。2011年1月20日,郑州市××街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郑上劳仲裁字【2011】第02号《仲裁裁决书》,在执行过程中,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6日作出不予执行裁决的裁定;2016年12月16日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上民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认为,原告受邀为被告干活,在其过程中遭受伤害,即使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亦应当为原告的伤害承担责任。故,原告依法提出本诉,请求贵院依法审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被告河南六建火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依法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由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事实与理由:被申请人崔振刚诉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案号:(2017)豫0106民调374号。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郑州市金水区法院管辖,故申请贵院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首先,被申请人的伤害事故与申请人无关,以侵权关系确定管辖没有依据。被申请人所称于2007年5月3日掉进窨井盖��时并非其工作期间,而是五一假期期间。被申请人所掉入的窨井盖并非在申请人施工范围之内,该窨井盖是由辽宁众诚化工石油工程建设安装有限公司制造,施工,管理,而该地段属于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管理范围,被申请人也已经于2007年7月在贵院起诉了辽宁众诚化工石油工程建设安装有限公司及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可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受伤之间不存在任何因果联系,因此侵权关系并不成立,更无法适用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的原则,而应适用一般法律规定的管辖原则。其次,申请人系法人,本案管辖权应当归属于申请人住所地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人作为本案被告,拥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有企业法人资质���系企业法人;申请人住所地位于郑州市××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应由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申请人认为贵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贵院依法裁定将本案依法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理,请予准许。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崔振刚提交的本院(2015)上民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载明的内容确认:2007年河南六建火电工程有限公司在上街铝厂自备电厂项目栈桥上有一部分抹灰工程,河南六建火电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介同杰联系到了崔振刚,经协商由崔振刚承包。2007年5月3日下午三点左右,介同杰电话通知崔振刚到其办公室领取劳务工资,崔振刚从施工现场骑摩托车出行约50米处,掉进自备电厂厂区的窨井内摔伤。本案立案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原告崔振刚受伤的地点在郑州市××街区,根据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河南六建火电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石岩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时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