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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02执1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宁德市精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美缘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02执1191号申请执行人:宁德市精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城东路23号枫景大厦B、C幢101号,组织机构代码55324742-5。法定代表人:庄辰明,董事长。被执行人:陈美缘,女,1971年7月1日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德市精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车辆、银行存款,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又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的去向,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锡铿审判员  黄振勤审判员  谢 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朝炜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