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5民初3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安徽华海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大连起重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华海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大连起重矿山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5民初3000号原告:安徽华海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法定代表人:沈志海,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辉,安徽点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起重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法定代表人:金喜伟,公司董事长。原告安徽华海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起重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安徽华海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华海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华海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352元,减半收取计4176元,由原告安徽华海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邢依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思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