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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4执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艳茹与被执行人谭海天、侯俊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艳茹,谭海天,侯俊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84执398号申请执行人孙艳茹,女,汉族,退休职工,住所地宁安市宁安镇。被执行人谭海天,男,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宁安市宁安镇。被执行人侯俊超,女,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宁安市宁安镇。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2017)黑1084民初2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告谭海天、侯俊超于2017年3月起每月15日给付原告孙艳茹借款人民币7000元至履行完毕为止。案件受理费4020元,减半收取,即2010元,由被告谭海天、侯俊超负担。逾期被告谭海天、侯俊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孙艳茹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该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孙艳茹与被执行人谭海天、侯俊超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孙艳茹向本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1084执3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邓秀玲审 判 员  于延春代理审判员  孙国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邢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