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4执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艳茹与被执行人谭海天、侯俊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艳茹,谭海天,侯俊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84执398号申请执行人孙艳茹,女,汉族,退休职工,住所地宁安市宁安镇。被执行人谭海天,男,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宁安市宁安镇。被执行人侯俊超,女,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宁安市宁安镇。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2017)黑1084民初2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告谭海天、侯俊超于2017年3月起每月15日给付原告孙艳茹借款人民币7000元至履行完毕为止。案件受理费4020元,减半收取,即2010元,由被告谭海天、侯俊超负担。逾期被告谭海天、侯俊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孙艳茹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该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孙艳茹与被执行人谭海天、侯俊超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孙艳茹向本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1084执3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邓秀玲审 判 员 于延春代理审判员 孙国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邢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