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92执1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武汉当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严胜华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当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严胜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92执1308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当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严胜华关于陈思远与严胜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192民初11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严胜华在中国农业银行62×××7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340.18元;二、冻结期限为壹年。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任 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冉汉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