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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3执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鲁山县万信商贸有限公司、孙磊、张XX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鲁山县万信商贸有限公司,孙磊,张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23执776号申请执行人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鲁山县。法定代表人王运长,理事长。被执行人鲁山县万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鲁山县。法定代表人孙磊,负责人。被执行人孙磊,男,1983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鲁山县。被执行人张XX,男,1980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鲁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鲁山县万信商贸有限公司、孙磊、张XX借款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XX在鲁山县沙河路南段公路西侧有门面商铺,并在该笔借款时进行了抵押登记。现申请执行人请求对该商铺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执行人张XX所有的位于鲁山县沙河路南段盛世小区门面商铺。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中    和代理审判员 师晓明代理审判员田金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东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