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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民终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罗发祥、官志超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发祥,官志超,陈青玉,钟爱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民终9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发祥,男,198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官志超,男,196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青玉,女,196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钟爱娣,女,196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上诉人罗发祥因与被上诉人官志超、陈青玉、钟爱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翁源县人民法院(2016)粤0229民初7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罗发祥以已经与官志超、陈青玉、钟爱娣达成还款协议,诉讼目的已实现为由,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罗发祥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发祥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罗发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茜审判员 黄颖红审判员 梁晓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