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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4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进贤瑞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邹红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进贤瑞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邹红卫,唐辉,曾建英,李新生,江西省国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省赣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24执150号申请执行人:进贤瑞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虞维军,系该公司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5965457724住所地:进贤县民和镇胜利路佑华大厦被执行人:邹红卫,男,196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南昌市东湖区人,住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唐辉,男,197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南昌市东湖区人,住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曾建英,女,196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南昌市东湖区人,住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李新生,男,1956年2月2日出生,汉族,南昌市青云谱区人,住南昌市青云谱区。被执行人:江西省国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新生,系该公司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78413599-X住所地:进贤县民和镇胜利中路被执行人:江西省赣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辉,系该公司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71658213-0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洪都中大道18号申请执行人进贤瑞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邹红卫、唐辉、曾建英、李新生、江西省国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省赣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7日作出的(2015)进温民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进贤瑞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邹红卫、唐辉、曾建英、李新生、江西省国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省赣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人进贤瑞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880000元、利息420984.13元及逾期利息(自2015年7月13日起按年利率15.30%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经查,被执行人邹红卫、唐辉、曾建英、李新生、江西省国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省赣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暂无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进贤瑞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同意终结(2015)进温民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邹红卫、唐辉、曾建英、李新生、江西省国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省赣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暂无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进贤瑞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同意终结(2015)进温民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进温民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国标审判员  万安民审判员  徐 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凤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