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6民初1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平原县汽车运输总公司与袭祝彬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原县汽车运输总公司,袭祝彬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1077号原告:平原县汽车运输总公司,住所地平原县。法定代表人:侯中平,公司经理。被告:袭祝彬,男,1983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平原县。原告平原县汽车运输总公司与被告袭祝彬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袭祝彬目前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诉状及开庭传票,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员 刘立谦人民陪审员 娄吉智人民陪审员 张 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