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2执1041-1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岩与安徽金安管业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岩,安徽金安管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0122执1041-1540号 申请执行人:陈岩,男,195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长江路银巷4号407室。 …… 被执行人:安徽金安管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撮镇镇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纬七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杨其素,总经理。 肥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东劳人仲调字【2015】389-1号仲裁调解书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 现执行中查明,安徽金安管业集团有限公司因组织涣散,该公司职工与安徽金安管业集团高精度冷拔管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由安徽金安管业集团高精度冷拔管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合肥轨道制品有限公司签订堆场租赁合同,出租安徽金安管业集团有限公司场地并收取租金支付安徽金安管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工资。并将租赁款项汇入职工汤天良办理的银行专卡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扣留)安徽金安管业集团高精度冷拔管有限公司在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合肥轨道制品有限公司租金345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崔明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韦玲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 签 发: 核 稿: 会签单位: 拟稿人: 打 印 份 (2016)皖0122执1041-1540号 文件标题: 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陈岩,男,195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长江路银巷4号407室。 …… 被执行人:安徽金安管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撮镇镇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纬七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杨其素,总经理。 肥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东劳人仲调字【2015】389-1号仲裁调解书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 现执行中查明,安徽金安管业集团有限公司因组织涣散,该公司职工与安徽金安管业集团高精度冷拔管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由安徽金安管业集团高精度冷拔管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合肥轨道制品有限公司签订堆场租赁合同,出租安徽金安管业集团有限公司场地并收取租金支付安徽金安管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工资。并将租赁款项汇入职工汤天良办理的银行专卡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扣留)安徽金安管业集团高精度冷拔管有限公司在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合肥轨道制品有限公司租金345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崔明 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韦玲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稿) (2015)肥东执字第01154号 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合肥轨道制品有限公司: 我院对申请执行人陈岩等与被执行人安徽金安管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的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 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安徽中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合肥工投工业科技肥西有限公司工程款收入3877400元。 收款单位:肥东县人民法院;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行; 账号:13×××72。 附:执行裁定书一份。 注:此联附卷 二O一五年五月十六日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6)皖0122执1041-1540号 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合肥轨道制品有限公司: 我院对申请执行人陈岩等与被执行人安徽金安管业集团有限公司工资争议纠纷的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公司现实际承租被执行人安徽金安管业集团有限公司场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 提取(扣留)安徽金安管业集团高精度冷拔管有限公司在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合肥轨道制品有限公司租金345万元。 收款单位:肥东县人民法院;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行; 账号:13×××72。 附:执行裁定书一份。 二O一七年月日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 ()皖0122执号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你院()肥东执字第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已收悉。现已协助执行下列项目: 一、 二、 此复 年月日 注:此联由协助执行单位退人民法院附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