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81执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孙玉振、朱艳艳申请执行李红兴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玉振,朱艳艳,李红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81执573号申请执行人孙玉振,男,1976年7月2日出生,满族,住葫芦岛市连山区。被执行人朱艳艳,女,1975年7月7日出生,满族,住兴城市。被执行人李红兴,男,1975年12月5日出生,满族,住兴城市碱厂乡。申请执行人孙玉振与被执行人朱艳艳、李红兴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日作出的(2016)辽1481民初29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玉振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兴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1481民初295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 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静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