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12民初5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5906闫涛与靳春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涛,靳春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5906号原告:闫涛,男,197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宝磊,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靳春海,男,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涛诉被告靳春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涛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成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 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