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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2执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安省春与张成、李荣环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省春,张成,李荣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2执700号申请执行人安省春,梨树县人,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张成,梨树县人,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李荣环,梨树县人,现住梨树县。申请执行人安省春与被执行人张成、李荣环健康权纠纷一案,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2015)梨郭民初字第1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7月25日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安省春与被执行人张成、李荣环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7年9月给付50000元,10月给付50000元,11月给付50000元,余款于2017年12月10日前给付。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2015)梨郭民初字第17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终结。此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晓东执行员  王志东执行员  陈凤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