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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5执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薛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某某,李某某,贺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5执638号申请执行人薛某某,女,汉族,1962年11月26日生。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1974年6月29日生。被执行人贺某某,男,汉族,1966年11月27日生。申请执行人薛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5民初78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薛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60000元和自2015年11月1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及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贺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志丹县支行有工资收入,本院依法予以冻结,冻结后依法予以扣划该工资65650元,申请执行人将案件款全部领走,该案已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5民初7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米晓梅审判员  马雪明审判员  赵秀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