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5执保3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胡国敏、马振付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保3614号申请执行人胡国敏,女,195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马振付,男,193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被执行人马先珂,男,198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胡国敏申请执行马振付、马先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163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告马先珂、马振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胡国敏借款本金170000元及该款2015年8月30日前的利息3060元,2015年8月3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以17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8%的标准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355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马先珂、马振付负担。因马振付、马先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7月28日权利人胡国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马振付名下位于汤阴县城买镇精忠西段路北(汤房地字第××号)的房产一套予以查封;二、限被执行人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评估、拍卖上述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春 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谷张照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