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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2民初3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杜法喜与胡传东、杜贤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法喜,胡传东,杜贤超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2民初3806号原告:杜法喜,男,195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文盲,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阚辉,安徽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传东,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告:杜贤超,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原告杜法喜诉被告胡传东、杜贤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杜法喜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法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48元,减半收取1524元,由原告杜法喜负担。审判员 张 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汉英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