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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1执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烟台开发区力源电梯有限公司、烟台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开发区力源电梯有限公司,烟台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856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开发区力源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被执行人烟台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2017)鲁0611民初108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烟台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436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姜厚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明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