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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2执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碧霞、谢文瑞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碧霞,谢文瑞,福建省长乐市宏瑞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82执594号申请执行人:王碧霞,女,197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执行人:谢文瑞,男,197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执行人:福建省长乐市宏瑞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乐市。法定代表人:谢文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碧霞与被执行人谢文瑞、福建省长乐市宏瑞针织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182执5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钿光审判员  郑军育审判员  肖丽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佳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