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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5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黎心祥与倪正彬、倪正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心祥,倪正彬,倪正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5868号原告:黎心祥,男,汉族,1950年8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安岳县。委托代理人:瞿小峰,四川中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倪正彬,男,汉族,1990年3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威远县。被告:倪正伟,男,汉族,1982年6月8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6号高新国际广场C座北面1、9楼。负责人:范丹彦。原告黎心祥与被告倪正彬、倪正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黎心祥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心祥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心祥撤回起诉。审判员  杨秋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靖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