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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7执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黄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7执794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女,1978年2月14日生,汉族,住遂川县。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9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遂川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遂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827民初11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交纳执行款9541元。本院于当日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相应司法措施后,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执行0元,尚有案款9541元未执行(不含迟延履行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827民初11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满生审判员  李艳明审判员  邓裕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