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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5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华支行与被告李苓华、被告成都市立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华支行,李苓华,成都市立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5641号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华支行,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负责人:王涤,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君,男,汉族,身份证号,住成都市金牛区马,公司员工,一般授权。被告:李苓华,女,汉族,身份证号,住四川省双流县。被告:成都市立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法定代表人:张勤。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华支行与被告李苓华、被告成都市立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华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华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王海蓉人民陪审员  雷代华人民陪审员  费怀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