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0民初1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李先明与罗从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先明,罗从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0民初1610号原告:李先明,男,1957年7月3日生,汉族,住宁都县,被告:罗从爱,男,1958年11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宁都县,住宁都县,原告李先明与被告罗从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2017年8月24日原告以双方已自愿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先明撤回对被告罗从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即3500元,财产保全费2400元,由原告李先明负担。审判员 曾一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