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1民初2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内蒙古鑫浩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邬永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鑫浩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邬永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1民初2833号原告:内蒙古鑫浩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德胜大街南,新华路西万通家和写字楼B-1101-1107室01号房间。法定代表人:马飞,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爱琴,内蒙古振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邬永亮,男,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原告内蒙古鑫浩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邬永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内蒙古鑫浩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鑫浩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鑫浩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内蒙古鑫浩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史瑞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小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