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峄执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峄城支行、枣庄市盛鹏物资煤炭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峄城支行,枣庄市盛鹏物资煤炭有限公司,李侠,姚卫革,李传腾,代凤云,枣庄仲亿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峄执字第4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峄城支行。法定代表人王慎坦,行长。被执行人枣庄市盛鹏物资煤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侠,董事长。被执行人李侠,女,197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被执行人姚卫革,男,197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传腾,男,196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被执行人代凤云,女,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枣庄仲亿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祥坦,董事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峄城支行与被执行人枣庄市盛鹏物资煤炭有限公司、李侠、姚卫革、李传腾、代凤云、枣庄仲亿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李侠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期限为一年。二、冻结被执行人代凤云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期限为一年。三、冻结被执行人枣庄仲亿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冻结财产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郑开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许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