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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02执恢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孟庆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梁海祥、赵庆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终本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庆服,梁海祥,赵庆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02执恢86号申请执行人孟庆服,男,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被执行人梁海祥,男,197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被执行人赵庆华,男,196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申请执行人孟庆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梁海祥、赵庆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古民一初字第00137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赵庆华名下的房屋。现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查封期限届满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立案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4)古民一初字第001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彬审判员  田鹏审判员  孙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