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民初3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黄峰峰与陈良均、蒋旭安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峰峰,陈良均,蒋旭安,叶伟军,刘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1121民初3916号 申请人:黄峰峰,男,197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晃,青田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陈良均,男,197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 被申请人:蒋旭安,男,197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 被申请人:叶伟军,男,198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 被申请人:刘静,女,198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峰峰与被告陈良均、蒋旭安、叶伟军、刘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陈良均、蒋旭安、叶伟军、刘静名下的价值2100000元人民币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陈良均、蒋旭安、叶伟军、刘静名下价值2100000元人民币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艳萍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