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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04财保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与被申请人袁杰申请解除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杰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04财保81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荆门市象山大道125号新世界中心,组织机构代码72833281-7。法定代表人:陈玉金,主任。被申请人:袁杰,男,汉族,沙洋县人,住荆门市掇刀区。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与袁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作出(2017)鄂0804财保81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袁杰在某有限公司尚未领取的赔偿款。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赔偿款的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解除冻结的申��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袁杰在某有限公司尚未领取的赔偿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墙登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璐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