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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02民初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李小利与金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利,金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626号原告:李小利,男,197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金雷,男,1980年3月23日出生,回族,现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利与被告金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小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小利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40元,减半收取770元,由原告李小利负担。审 判 长  丰灵芝人民陪审员  康 飞人民陪审员  朱亚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何云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