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02民初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李小利与金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利,金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626号原告:李小利,男,197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金雷,男,1980年3月23日出生,回族,现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利与被告金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小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小利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40元,减半收取770元,由原告李小利负担。审 判 长 丰灵芝人民陪审员 康 飞人民陪审员 朱亚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何云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