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828民初1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业久与王业江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业久,王业江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8民初1934号原告:王业久,男,195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菊枝,女,197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系原告妻子。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鲁生,安徽方鲁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业江,男,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先赞,男,198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系被告儿子。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亮,安徽皖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业久与被告王业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业久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业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业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0元,减半收取990元,由原告王业久承担。审判员  蒋黎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