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5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金泉实业有限公司、长葛市定达实业有限公司、杨国宪、毛改云、杨帆、程方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河南金泉实业有限公司,长葛市定达实业有限公司,杨国宪,毛改云,杨帆,程方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5573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农业路71号河南豫工道成大厦一层。法定代表人张卫锋,行长。被执行人河南金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钟繇大道北段西侧。法定代表人杨国宪,董事长。被执行人长葛市定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钟繇大道北段西侧。法定代表人朱广旭,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国宪,男,汉族,1962年9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被执行人毛改云,女,汉族,1966年10月4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被执行人杨帆,男,汉族,1989年4月11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被执行人程方圆,女,汉族,1987年4月4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关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金泉实业有限公司、长葛市定达实业有限公司、杨国宪、毛改云、杨帆、程方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71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河南金泉实业有限公司、长葛市定达实业有限公司、杨国宪、毛改云、杨帆、程方圆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2017年04月25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将被执行人杨帆名下位于二七区政通路66号院6号楼23层2305号、杨国宪名下位于二七区航海北街13号院5号楼东2单元2层东户房产两套予以查封,因该房产为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其他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中暂未能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55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审 判 长 王 千审 判 员 李小涛代理审判员 王 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郭剑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