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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7民初2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7民初2620号原告:张某。被告:程某。原告张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员 郑咏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薛艳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