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7民初2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7民初2620号原告:张某。被告:程某。原告张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员 郑咏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薛艳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