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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民初2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辛某某与欧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某某,欧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2333号原告:辛某某。被告:欧阳某某。原告辛某某与被告欧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辛某某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辛某某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辛某某负担。审判员  祝云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志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