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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民初2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王尚图与洪福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尚图,洪福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6民初2788号原告:王尚图,男,198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成禹,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佳昌,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福建,男,198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王尚图与被告洪福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王尚图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尚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尚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尚图负担。审 判 长  李艳斐人民陪审员  马震球人民陪审员  邹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许扬洋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