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2执5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黄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黄石港分局与游凯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黄石港分局,游凯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2执5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黄石港分局,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磁湖路168号。代表人:李强,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游凯辉,居民身份登记住址湖北省团风县马曹庙镇樊家楼村一组3号。申请执行人黄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黄石港分局与被执行人游凯辉申请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一案,黄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2017)鄂0202行审10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黄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黄石港分局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黄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2017)鄂0202行审10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学光人民陪审员 朱泽山人民陪审员 吴能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芦 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