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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执恢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清伟与农安县靠山高级中学建设工程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清伟,农安县靠山高级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22执恢142号申请执行人王清伟,男,1965年7月22日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执行人农安县靠山高级中学法定代表人刘铁男,校长。委托代理人赵贵仁,农安县靠山初级中学执行申请人王清伟依据本院做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吉农民重字笫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农安县靠山高级中学给付工程款65,551.00元及利息。给付违约金358892.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7666.58元,邮寄费162元。并承担本案件执行费。本院受理后,依法予以执行:1向被执行人农安县靠山高级中学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农安县靠山高级中学有财产查封中暂无法执行。也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3本案执行标的65,551.00元及利息。给付违约金358892.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7666.58元,邮寄费162元。未能执行。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综上,本院对本案被执行人农安县靠山高级中学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管延华审判员  李洪伟审判员  谢如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 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