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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民终5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陈超与张建新、北京存量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超,张建新,杜亚经,北京存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58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超,男,1970年11月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建新,女,1976年6月1日出生。陈超、张建新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佟秋平,北京市中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亚经,男,1964年9月23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芳,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北京存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玉带河东街8号1至2层。法定代表人:徐瑞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伟欣,女,北京存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务经理。上诉人陈超因与被上诉人张建新、杜亚经、北京存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4民初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陈超、张建新因与杜亚经达成和解协议,陈超于2017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陈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超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2780元,减半收取6390元,由上诉人陈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柳适思审 判 员 辛 荣审 判 员 赵 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李 想书 记 员 李佳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