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刑更3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罪犯张友建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友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3195号罪犯张友建,男,汉族,1985年7月12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肥东县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4日作出(2010)肥东刑初字第2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友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被告人张友建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10月15日作出(2010)合刑终字第2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4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于2017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张友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友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4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票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友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因其系累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又因其系犯抢劫罪罪犯,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友建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1月29日起至2017年11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 琳审判员 姚本茹审判员 吴 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葛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