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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5民初1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赵锦春与苏江雨、范亚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锦春,苏江雨,范亚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1395号原告:赵锦春,男,198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被告:苏江雨,男,1979年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被告:范亚峰,男,197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赵锦春与苏江雨、范亚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赵锦春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范亚峰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锦春撤回对被告范亚峰的起诉。审判员  周春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邢天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