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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4执1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孙营英申请执行王强、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营营,王强,张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4执1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营营被执行人王强被执行人张文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游民初字第340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强、张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游民初字第34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强、张文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的存款、收入677729.95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蒲冬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