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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414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刘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4142号之二原告: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倪旭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梅,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刘冰,男,汉族,1970年9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后卿,四川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4元,由原告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涛人民陪审员  张光政人民陪审员  陈 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文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