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03刑初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徐军华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军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903刑初432号公诉机关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军华,男,197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湖南省益阳市人,住益阳市资阳区福星路福星塘巷**号。因犯盗窃罪被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于1999年11月12日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0年6月3日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5日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未执行);因犯盗窃罪被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9日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数罪并罚于同年8月21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3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益阳市第一看守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赫检公二刑诉(2017)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军华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邱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军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徐军华2次在益阳市赫山区会龙山街道办事处龙山港社区的古玩街盗窃店面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7年6月21日15时许,徐军华来到古玩街,见一无名古玩店店主郑某昌背对大门在整理货架,便趁机溜进古玩店,将郑某昌放在茶几上的一台三星N9008手机盗走,之后,徐军华在秀峰公园以200元的价格将手机卖给一男子。2、同年7月7日13时许,徐军华来到古玩街,见红色多宝古玩店店主邓某林在午睡,便趁机溜进古玩店,将邓某林放在柜台里面的一台华为Mate8手机盗走,之后,徐军华在秀峰公园以200元的价格将手机买个一男子。2017年7月12日,民警在龙山港社区廉租房附近将被告人徐军华抓获。经鉴定,被盗2台手机价值26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军华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郑某昌、邓某林的陈述,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视频资料,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2016)湘0902刑初14号刑事判决及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告人徐军华的户籍信息和到案经过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军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军华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军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徐军华的刑期自2017年7月12日起至2018年3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熊丽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符 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