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川执字第1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王延荣、牛运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延荣,牛运淮,贾玉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川执字第1330号申请执行人王延荣,男,1956年11月5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牛运淮,男,1966年1月8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贾玉清,女,1966年11月8日出生,住淄川区。本案在执行王延荣诉牛运淮、贾玉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3)川执字第133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辉审判员 李 钊审判员 孙启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