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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执恢1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史建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完 毕 通 知 书(2017)川01执恢142号之一(2017)川01执恢143号之一史建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成民诉前字第36号、3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8月7日恢复立案受理成都鸿达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史建华借款合纠纷二案。执行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抵债协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史建华所有的登记在上海和贝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持有的建新矿业7609979股过户给申请执行人成都鸿达化工有限公司,用以抵偿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欠款38968274.7元,执行费193574.7元已由申请执行人交至本院。现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