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1民终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哈尼扎地古丽·吾斯曼、梁朝辉等与阿力木·阿不都日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吐鲁番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哈尼扎地古丽·吾斯曼,梁朝辉,王连根,阿力木·阿不都日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吐鲁番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吐鲁番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1民终5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尼扎地古丽·吾斯曼,女,维吾尔族。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朝辉,女,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连根,男,蒙古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阿力木·阿不都日木,男,维吾尔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吐鲁番分公司,地址:吐鲁番市高昌区西环北路2868号。负责人:梅文军,系该分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吐鲁番市分公司,地址:吐鲁番市高昌区高昌中路29号。负责人:马杰,系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哈尼扎地古丽·吾斯曼、梁朝辉、王连根因与被上诉人阿力木·阿不都日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吐鲁番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吐鲁番市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2017)新2101民初4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双语案件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2017)新2101民初45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梁朝辉、王连根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赵 伟助理审判员 常 昳 华助理审判员 米热吉古丽·斯玛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丁 茜 微信公众号“”